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規范和加強我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提高行政規范性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質量和效率,依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規定》(遼政辦發〔2016〕83號)和《遼寧省司法廳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遼司〔2022〕61號),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關各處室和直屬單位依照工作職責起草,需報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或以我局文件(或與其他單位聯合)印發,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種規定、辦法、細則等實施社會管理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局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以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請局黨組會議審議或上報、發布。
第五條 綜合法規處負責我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機關各處室和直屬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第六條 機關各處室和直屬單位起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在提交局黨組會議討論或要求上報的最后時限至少3個工作日前提交綜合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特殊情況經局領導批準的除外。
第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處室或單位提交行政合法性審查,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擬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送審單;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紙質稿及電子文本);
(四)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緣起、依據、相關部門意見和采納情況、其他方面需說明的問題);
(五)行政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省委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及相關資料;
綜合法規處對未按規定提供材料的,應告知起草處室或單位限期補報。審查期限自材料齊全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綜合法規處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起草處室或單位權限,是否與其他行政機關的管理職能相沖突;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省委和省政府有關文件;
(三)除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委、省政府規定的事項外,是否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
(四)是否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五)是否違法減損行政機關的義務或者增加其權力;
(六)是否規定有礙市場公平競爭的措施;
(七)是否違反世貿組織規則;
(八)用語是否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是否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應審查的事項。
第九條 綜合法規處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執行下列程序:
(一)接收起草處室或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登記,并指定工作人員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二)處長復審,修改初審意見;
(三)報主管局領導審定,形成審核意見。
第十條 綜合法規處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合法性審查,可根據需要采取召開協調會,組織專家論證,實地調查研究等方式。
第十一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結束后,綜合法規處應向起草處室或單位出具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意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名稱;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的結論性意見;
(三)對存在問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見。
第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處室或單位應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如有不同意見的,應及時與綜合法規處協商溝通,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應報局主要領導審定。
第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起草處室或單位應將發布的正式文本2份及電子文本報綜合法規處備案。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哆|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辦法》(遼機管發〔2016〕11號)即行廢止。
附件:1.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送審單
2.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流程
附件1
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送審單
編號:
文件名稱 | |||
擬稿處室 | 擬稿人 | ||
擬稿處室 負責人 | 送審時間 | ||
制定依據 (領導批示、 有關法規、 政策文件等) | |||
相關部門 意見采納情況 | |||
綜合法規處 審查意見 | |||
初審 | 復審 | ||
主管領導意見 | 反饋時間 |
附件2
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流程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規范和加強我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提高行政規范性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質量和效率,依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規定》(遼政辦發〔2016〕83號)和《遼寧省司法廳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遼司〔2022〕61號),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關各處室和直屬單位依照工作職責起草,需報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或以我局文件(或與其他單位聯合)印發,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種規定、辦法、細則等實施社會管理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局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以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請局黨組會議審議或上報、發布。
第五條 綜合法規處負責我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機關各處室和直屬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第六條 機關各處室和直屬單位起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在提交局黨組會議討論或要求上報的最后時限至少3個工作日前提交綜合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特殊情況經局領導批準的除外。
第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處室或單位提交行政合法性審查,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擬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送審單;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紙質稿及電子文本);
(四)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緣起、依據、相關部門意見和采納情況、其他方面需說明的問題);
(五)行政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省委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及相關資料;
綜合法規處對未按規定提供材料的,應告知起草處室或單位限期補報。審查期限自材料齊全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綜合法規處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起草處室或單位權限,是否與其他行政機關的管理職能相沖突;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省委和省政府有關文件;
(三)除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委、省政府規定的事項外,是否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
(四)是否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五)是否違法減損行政機關的義務或者增加其權力;
(六)是否規定有礙市場公平競爭的措施;
(七)是否違反世貿組織規則;
(八)用語是否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是否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應審查的事項。
第九條 綜合法規處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執行下列程序:
(一)接收起草處室或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登記,并指定工作人員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二)處長復審,修改初審意見;
(三)報主管局領導審定,形成審核意見。
第十條 綜合法規處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合法性審查,可根據需要采取召開協調會,組織專家論證,實地調查研究等方式。
第十一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結束后,綜合法規處應向起草處室或單位出具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意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名稱;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的結論性意見;
(三)對存在問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見。
第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處室或單位應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如有不同意見的,應及時與綜合法規處協商溝通,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應報局主要領導審定。
第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起草處室或單位應將發布的正式文本2份及電子文本報綜合法規處備案。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哆|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辦法》(遼機管發〔2016〕11號)即行廢止。
附件:1.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送審單
2.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流程
附件1
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送審單
編號:
文件名稱 | |||
擬稿處室 | 擬稿人 | ||
擬稿處室 負責人 | 送審時間 | ||
制定依據 (領導批示、 有關法規、 政策文件等) | |||
相關部門 意見采納情況 | |||
綜合法規處 審查意見 | |||
初審 | 復審 | ||
主管領導意見 | 反饋時間 |
附件2
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流程
主辦單位: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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